广西专插本民法常考名词解释
在民法考试中会涉及许多的专有名词,为协助考生们加深了解。广东专插本信息网为考生们整理了专插本民法常考名词解释,以供参阅。
民法是专插本法学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是该专业考生们的要点复习目标。在民法考试中会涉及许多的专有名词,为协助考生们加深了解。广东专插本信息网为考生们整理了专插本民法常考名词解释,以供参阅。
专插本民法常考名词较多,详细如下:
1. 民法:民法是调整相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产业联系和人身联系的法令标准的总和。
2. 民事法令联系:指由民法标准调整的社会联系,也便是由民法承认和维护的社会联系。
3. 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令联系,享用民事权力并承当民事职责的人。
4. 民事法令联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力和承当的职责。
5. 民事权力:指法令为了保证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供给法令之力的维护,是法令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的利益或许说是利益和力量的结合。
6. 民事职责:指职责人为满足权力人的要求而为必定行为或不为必定行为的法令担负。
7. 民事法令联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力和民事职责所指向的目标。
8. 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分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求的产业。
9. 民事法令事实: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令联系发生、改变和消除的客观现象。
10.产业权:指的产业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力。
11.人身权:指的人身所表现的利益为内容,与权力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力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2.分配权:指直接分配客体,并享用必定利益的权力。
13.恳求权: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力。
14.抗辩权:指对立方的恳求或否定对方的权力主张的权力。
15.构成权:指当事人一方能够以自己单独的意思表明使法令联系发生变化的权力。又称为能为权、变化权等。
16.绝对权:指无需经过职责人施行必定的行为,即能够完成,并能对立不特定人的权力,又称为对世权。
17.相对权:必须经过职责人施行必定的行为才干完成,权力人只能对立特定职责人的权力。又称为对人权。
18.主权力: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力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力就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力,也称为独存权。
19.从权力: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力的权力。
20.既得权:指建立要件已悉数完成的权力,一般权力都是既得权。
21.期待权:指建立要件没有悉数完成,而将来有完成或许的权力。
22.民事权力的自我维护:指权力人自己采纳各种合法手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力不受侵略,又称为私力救济或自我救济。
23.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产业,人身或许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施行的不超越必要限度的行为。
24.紧急避险: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许别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纳的造成别人少量丢失的紧急措施。
25.自助行为:指权力人为保证自己恳求权的完成,在情势急迫而又不能及时恳求国家机关的救助的情况下,对别人的产业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令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26.民事权力和国家维护:指权力遭到侵略是,由国家机关给予维护,又称公力救济。
27.承认之诉:恳求人民法院承认某种权力是否存在的诉讼。
28.给付之诉:恳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实行某种行为以完成自己的权力。
29.构成之诉:恳求人民法院经过判决改变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力职责,构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力职责的诉讼。
30.自然人的民事权力才干: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当民事职责的资格,它是每个自然人相等地享有民事权力、承当民事职责的或许性。
3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才干:指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力和设定民事职责而且能够关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当民事职责的才干或资格。
32.完全民事行为才干:指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力,承当民事职责的资格。
33.约束民事行为才干: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才干,指自然人部分独立权地,或许说在必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才干。
34.无民事行为才干: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获得民事权力和承当职责的资格,即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35.宣告失踪:指自然人脱离自己的居处,下落不明到达法定的期限,经利害联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准则。
36.宣告逝世:指自然人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联系人请求,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令上推定失踪人逝世的一项准则。
37.监护:指民法上所规则的关于无民事行为才干人和约束民事行为才干人的人身、产业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维护的一项准则。
38.法人:具有民事权力才干和民事行为才干,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当民事职责的安排。
39.法人的民事权力才干: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力主体,享用民事权力并承当民事职责的资格。
40.法人的民事行为才干: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力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用民事权力并承当民事权力并承当民事职责的资格。
41.侵权行为才干:指承当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的损害赔偿的职责才干。
4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指按照法令或法人的安排规章的规则,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43.法人的机关:指依据法令或法人规章的规则,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运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44.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据法人的毅力所建立的法人组成部分。
45.法人的停止:亦即法人的消除,是指法人损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力才干与行为才干的一种状况。
46.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安排,依据合伙合同而一起出资、一起运营,按照合同约定或法令规则承当职责的安排。
47.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依法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一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48.一般合伙企业:指有一般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的安排。
49.有限合伙企业,指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50.民事法令行为:指公民或法人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和民事职责的合法行为。
51.单独法令行为:又称一方行为,指依据一方的意思表明就能建立的行为。
52.两边法令行为:指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一起才干建立的法令行为。
53.一起法令行为:又称协议行为,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一起的意思表明一起而建立的法令行为。
54.意思表明: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必定私法上作用之意思的行为。
55.法令行为的收效:指已经建立的法令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收效要件,从而能发生法令上的约束力。
以上便是专插本民法常考名词解释,正在备考的考生能够参阅学习,巩固自己的基础知识。而学习进展较缓慢,需求承受辅导的考生能够报名参加专插本考前辅导班。详情能够点击文章下方咨询按钮向在线教师详细了解。
- 他们喜欢的文章
- 中职专业栏目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