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大2018招生简章

闽南师范大学 2018-07-04 23:24:17

闽南师大2018招生简章

2018年闽南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闽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402),是福建省重点建设的省属全日制本科一批招生院校、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单位,国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办学地址为: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

学校于2003年增列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07年被列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2008年以优秀的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09年获教育硕士授予权,2012年被列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单位。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严格按照教育部及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重大和特殊的事项由校招生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八条 学校通过招生网(http://zsb.mnnu.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条 学校2018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凡报考英语类专业(含英语、商务英语、翻译)的考生,必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未统一组织外语口试,则不作要求。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外语类专业外,学校其他专业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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