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影学院2018招生简章

北京电影学院 2018-06-25 01:39:00

北京电影学院2018招生简章

2018年北京电影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为确保北京电影学院本科、高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北京电影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电影学院。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北京电影学院面向全国招收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件(含华侨、港澳台地区)的考生。

第四条 北京电影学院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艺术类、普通类,学制四年。高职层次的招生全部为艺术类,学制两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北京电影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立“北京电影学院本科、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高职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北京电影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北京电影学院设立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全程对招生工作实施监察。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北京电影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北京电影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文理兼招;普通类本科专业、艺术类高职专业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十条 报考北京电影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专业考试和高考文化课考试。其中,专业考试分为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省统考和由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校考。

※ 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考生所报考专业属省统考范围内的,应按照省有关招生规定执行。报考我校的专业是否涉及省统考以及涉及哪一类省统考,请考生严格参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关于艺术类省统考科目对应的艺术类专业范围,确认是否涵盖考生所要报考我校的专业,如在涉及范围内,请考生务必参加且成绩合格。同时按照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相关规定,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校考;省级统考不要求或不涉及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且取得专业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我校艺术类专业志愿。

第十一条 报考北京电影学院艺术类专业的港澳台侨学生,均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港澳台侨考生,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相关规定,参加“联招考试”;台湾省考生也可选择参加台湾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简称“台湾学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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