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大2017招生简章

北京林业大学 2017-06-13 12:31:54

北京林大2017招生简章

2017年北京林业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林业大学。学校代码:10022。办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普通公办高等学校。办学形式:全日制。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北京林业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和指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北京林业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参与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并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协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本科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任副主任,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纪委、监察处、招生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任委员。

  第七条 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北京林业大学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在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领导下,履行招生监察职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计划编制

  按照“有利于学校生源结构、有利于学生就业分流、有利于国家社会需求”的原则,依据各省高考报考人数、往年录取率和直属高校计划享有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情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学校预留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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