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2017-06-21 18:30:56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六条 浙江省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按照专业平行志愿录取,调档比例为100%。其余省份根据各省(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传统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八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英语专业除外)。

  第二十条 根据培养要求对部分专业设定英语单科合格线。国际商务专业、金融学(中新合作办学)、工业设计(中新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中新合作办学)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浙江省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类)时,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专业平行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其余省份(自治区)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类)时,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专业(类)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投档成绩与实考分均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考生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1B1C及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按江苏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全日制专升本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浙大城院发〔2017〕13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六条 被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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