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7招生简章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2017-06-21 18:30:56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7招生简章

2017年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第六条 学院代码:13021

  第七条 学院成立于1999年7月,是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浙江大学、杭州市人民政府合作办学,并与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共同发起创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学院位于杭州市区,占地面积1000余亩,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备。

  第八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

  第九条 办学地点: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十三条 学院面向全国15个省(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浙江省各专业(类)招生类别和批次:艺术创意类在艺术类第二批次招生,其余专业(类)在普通类招生。其余省份所有招生专业(类)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部分专业按类招生。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专业类学科基础学习后,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能力等,依据学分制培养方案,按学院有关规定,选择修读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其中,在部分省(自治区),计算与信息类以计算机类招生,包含统计学、软件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电气信息类以电子信息类招生,包含通信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机电类以机械类招生,包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专业;经济管理类以工商管理类招生,包含财务管理、工商管理、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传播类以新闻传播学类招生,包含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法政类以法学类招生,包含法学、行政管理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包含英语、商务英语、日语专业;艺术创意类包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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