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2017招生简章

星海音乐学院 2017-06-30 15:01:32

星海音乐学院2017招生简章

2017年星海音乐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星海音乐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058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398号,邮编:510006

  沙河校区(乐器工程系、舞蹈学院):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48号,邮编:510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星海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我校2017年本科招生总计划数1198名。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专业。预留计划的录取将根据各省(区、市)、各专业上线生源投档情况及录取进度,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招生计划最终以广东省招生办的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为保证生源质量,各院系(专业)具体招生名额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计划调整须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我校保留有不录满计划的权利。

  第十七条 广东省考生各专业在第一批本科艺术类批次录取,非广东省考生按生源省录取批次录取。

  第十八条我校各专业非广东省招生人数不分配到各省,但单个省份的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我校非广东省招生总人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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