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星海音乐学院 2017-06-30 15:01:32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音乐类录取。各专业投档比例设置按照各省(区、市)招办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及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为保证招生质量,专业考试结束后,我校将统一对专业成绩进行复核,所有考生的专业成绩复核无误后方为有效成绩。

  第二十二条 我校是教育部规定的自主划线院校之一。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学(音乐教育、社会音乐)专业执行广东省音乐类一本线,其余专业将根据各省生源情况自主划定专业分数线和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如达到我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经政审体检合格,将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及投档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具体如下:

  1.除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专业外,报考其余各院系(专业)的基本乐科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资格线。

  2.我校所有专业文理兼招,文理统一划线。

  3.华侨、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在专业课、文化课成绩均达到我校要求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具体录取细则:

  1.音乐学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60+(高考文化成绩÷文化课满分)×40

  2.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录音艺术专业、舞蹈学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70+(高考文化成绩÷文化课满分)×30

  3.音乐学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录音艺术专业、舞蹈学专业:

  综合分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4. 音乐表演专业: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基本乐科成绩高的考生。

  5. 舞蹈表演专业、舞蹈编导专业: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6.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成绩全国排名在本系前6名的考生,文化分数线可下浮20分(高考文化成绩按750分总分计算),其中现代音乐与戏剧学院的流行音乐演唱、现代器乐演奏各6名,国乐系、管弦系和现代器乐演奏专业,单种乐器原则上不超过2名。

  7. 音乐教育面向全国招生,考生均须参加声乐和器乐的科目考试,其中器乐广东省仅招钢琴、长笛、单簧管、萨克斯、小号乐器考生;

  非广东省仅招钢琴、长笛、单簧管、双簧管、大管、萨克斯管、小号、长号、圆号乐器考生。

  我校术科类(音乐)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五条 其他录取细则:

  1.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能通用。

  2.原则上不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3.非广东省考生如所在省(区、市)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考生,要求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含)以上等级。当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乐器工艺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听力有要求,请患有耳膜穿孔、慢性中耳炎等影响听觉功能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

  演唱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发声器官有要求,请患有发声及呼吸器官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

  舞蹈表演与教育专业女生身高不到1.60米,男生身高不到1.70米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专业复查不合格或有舞弊行为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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