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大2017自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首都医科大学 2017-03-12 21:17:52

第五章 录取办法

  第十一条 自主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及学院负责人组成的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监察部门参与和监督自主招生工作,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成绩计算:总成绩=笔试成绩+复试成绩+加分成绩

  第十三条 志愿填报:考生只可填报户籍所在区的专业,不得跨区填报专业。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按照“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针,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其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之间、各区之间不进行调剂。在总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农村户籍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笔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录取原则确定预录取名单,报学校高职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在我校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我校将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送所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考生与卫计委签订协议后领取录取通知书。

  考生被我校录取后,不得再参加当年的普通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的普通高考。

第六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我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详见我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七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申报有关材料。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经确认即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办学地点:根据教学安排需要,教学过程在首都医科大学顺义校区——燕京医学院进行。临床阶段教学在首都医科大学教学医院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二十条 奖学金: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设有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综合奖学金等多项奖项。

第七章 学生就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依据就读前和区卫计委所签协议由各相关区卫计委统筹安排,毕业后在村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服务期以协议签署年限为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首都医科大学高职自主招生。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当年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首都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83911084

  学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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