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子机械职院2017单招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 2017-02-26 11:14:19

  第八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

  (一)考生的基础信息均采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采集的信息。

  (二)所有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照顾。

  (三)学院以各专业参考人数中“普通类”与“对口高职类”考生比例及招生计划确定两类考生录取人数,并依据考试总成绩划定录取分数线。当参考人数不足时,原则上按参考人数的90%录取。

  (四)所有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以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额满为止。

  (五)按上述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考生,经审核确认后,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具备免试资格并办理免试手续的考生可免试录取(占相应专业计划)。

  (七)各专业录取最低分和拟录取名单将在学院招生信息网站公示七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确认无异议后上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然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八)拟录取名单公示期间,愿意自动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须本人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于4月7日17:30前到我院签署放弃录取资格声明,逾期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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