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络职业学院2018招生简章[录取]

北京网络职业学院 2018-08-19 11:23:39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九条 学院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院将根据生源状况和生源质量在相应省份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依据考生志愿高考成绩高低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且其他专业有计划缺额,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其他专业已录满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送录取考生。

第十四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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