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湖南商学院 2017-06-15 18:45:31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调阅本科二批湖南省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105%,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不超过120%。

  第十四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投档,不设置院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江苏省普通类本二批次考生,其选测科目等级的最低要求为BB,必测科目的等级最低要求为4C1合格。进档考生按投档分加选测科目等级分计算录取分,等级加分标准为A+加5分,A加3分,B+加1分。

  第十六条上海市、浙江省招生专业(类)不限定选考科目范围。

  第十七条根据进档考生成绩分布设定专业投档级差,尽量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可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到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尽量调剂到同学科相近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专业(类)录取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所加分计入投档成绩。

  第二十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网站上公布外,学校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公布,网址为:http://www.hnuc.edu.cn,招生咨询电话0731-88686693、88686667、88686694,投诉电话0731-88689012。

  第二十一条录取新生在我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内未办理报到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注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在入校后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复试。对复查(复检、复试)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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