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警官学院2017招生简章[招生网址]

云南警官学院 2017-07-02 20:09:24

  第十四条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加分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限英语,入学后公共外语课教学为大学英语。

  第十六条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未经学院批准,超过新生报到截止日期15天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我院设立了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助困措施:学院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构建了“奖、助、勤、贷、补、免”的贫困生资助体系。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学员制服,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及考核合格,准予毕业,颁发云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云南警官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公安专业学生毕业时,可按照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当年招录政策参加公安招录考试,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工作,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自主就业。普通专业学生毕业时,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毕业当年就业政策,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机关工作,也可通过社会招聘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云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学院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招生中介工作,请社会各界和家长予以监督。

  第二十五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871—651251330871—65188859(传真);

  电子信箱:enrolpsc@sina.com;

  学院网址:http:// www.ynpsc.edu.cn;

  监督电话:0871—65187166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招生工作,由云南警官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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