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2018招生简章[录取]

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 2018-08-06 11:37:15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二条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在各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依各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院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五条 语种不限,但因部分课程为英、汉双语教学,考生外语语种原则上应为英语。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⑴ 普通文史和理工类:在各省(市、区)投档考生中,按考生所报考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若专业志愿服从调剂,则安排到与考生专业志愿相邻、相近且有空余计划的专业录取。

⑵文学编导类(广播电视编导):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30%+文化成绩×70%)确定录取。

⑶美术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确定录取专业。

⑷对于文理兼招的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⑸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院认可各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成绩。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复查,凡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录取结果公布及入学通知书邮寄:考生可通过生源省(市、区)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及学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录取查询。被录取考生的入学通知书,由学院寄往考生填报志愿时要求寄往的地址和收件人处(若寄往的地址、收件人或收件人联系电话有变更,请及时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告知,联系电话:0535-2923997)。

第六章 学业管理

第十九条

⑴ 在册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鉴定合格,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全日制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⑵ 专科升本科政策按照当年度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⑶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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