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学院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青岛工学院 2018-08-06 11:29:14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或参军,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最新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照学校提前面向社会公示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规定,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学费标准按录取时的收费标准计算,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三十八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文件(鲁教财字[2010]2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助学扶持

第三十九条 为落实中央精准扶贫政策,学校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开展助学扶持,扶持方式包括银行担保贷款、学费缓交等,考生入校后可根据《青岛工学院励志培养与助学扶持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 学校针对被我校录取且报到入学的考生设置新生高分奖学金,专科学生每人最高一次性奖励5000元,本科学生每人最高一次性奖励8000元。具体以《青岛工学院励志培养与助学扶持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为准。

第四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共三档)和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第八章 其他事宜

第四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采取入学测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入学校的新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工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青岛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2.邮政编码:266300

3.电话:0532-82285001

4.传真:0532-822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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