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瓯江学院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日期:2018-07-27 来源:温州大学瓯江学院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院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院纪检部门实施监督,严格遵循教育部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八条招生计划数的调档比例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比例调取,浙江省内的调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1。

第九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以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

第十条 浙江省考生按浙江省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符合我院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艺术类录取按照浙江省艺术类考试录取原则执行,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一条其他省市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录取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依此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同等条件下,单科成绩优秀者,相应专业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学院所有专业无英语单科要求,且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

第十三条选拔优秀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简称“专升本”)、单独考试单独招生(简称“单考单招”)和三位一体招生的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院该类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作出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决定,由招生就业部提出方案,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院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

第六章 奖学金及资助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以奖励优秀学生。

第十七条资助政策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7-86689999;传真:0577-86697939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景观大道1号

邮政编码:325035

招生网址:http://www.ojc.zj.cn/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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