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学院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兰州工业学院 2018-07-17 13:22:34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省招委《关于做好2018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及普通高校根据相关专业提出的补充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中所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兰州工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兰州工业学院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多种层次的奖学金、助学金、经济困难资助金等;学校为经济困难学生开辟了绿色通道,贫困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学校还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多种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原有政策、规定等随本章程发布一律废止。

第二十二条 整个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统一由我校招生就业处按照本章程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我校郑重声明: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个人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考生和家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我校招生咨询人员作任何不符合招生规定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兰州工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931-2885585 2863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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