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海洋学院2018招生简章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 2018-07-10 08:26:15

2018年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市、区)招生,凡参加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并填报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国际代码11100,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省属高校。

第四条 学校创办于1954年,占地2189亩,现有三亚和五指山两个校区,其中三亚校区为主校区。三亚校区位于海南省三亚市育才路1号,五指山校区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泰翡路。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了由校长、学校纪委书记、分管业务校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普通全日制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执行机构,在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学校成立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设立招生监督、举报电话,设举报信箱,全程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zs.qzu.edu.cn)、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录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不得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按《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预留计划使用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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