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大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新疆财经大学 2018-07-09 12:37:32

第三十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仅适用于2018年度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本章程经我校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三条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财经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449号,邮编:830012

联系电话:0991-7804693、7842094传真:0991-7804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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