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2018招生简章

云南艺术学院 2018-07-06 16:52:03

云南艺术学院2018招生简章

2018年云南艺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云南艺术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和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二条我校是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学校全称:云南艺术学院;学校部委码:10690;校址(含校区名称):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路1577号(呈贡校区),昆明市科业路32号(麻园校区);办学地点:昆明市。

第三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办学层次:具有普通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等培养层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云南艺术学院;证书种类:本科学历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云南艺术学院面向全国十七个省(区)招收本科生。

第三章招生机构

第五条云南艺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并制定本科招生政策,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云南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加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招生、考试过程中各项政策和法规的落实情况,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报考条件

第八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艺术类本科专业在云南省以外的所有省区均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其他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及云南省内的所有本科专业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生源的不平衡。使用过程中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一条招收男女生比例:无。

第十二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在全面考察考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省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即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择优录取。省外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优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如相关省(区)对投档模式另有要求的,按该省(区)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云南艺术学院招生考试分为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两个阶段。凡报考我校普通本科各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必须参加全国高考;凡报考我校视觉传达设计(限招“三校生”)、艺术教育(限招“三校生”)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参加云南省“三校生”统一考试。除文化产业管理及部分在云南省认可云南省艺术类统考成绩的本科专业外(详见招生简章),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如各省(区)对报考专业有统考(联考)达标要求的,按该省的规定执行。凡属省统考(联考)不涉及的本科专业,考生无需参加省级专业统考(联考),可直接参加我校的专业考试。

第十六条专业考试结束后,专业成绩分省排名,分省划定专业合格线(按1比4以内的比例进行划定);文化考试结束后,我校自行划定各专业文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报相关省(区)招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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