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大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重庆师范大学 2018-07-03 16:31:34

第五章 奖、助、贷和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突出,可参评校级综合奖学金,其中一等奖奖励金额2000元/生/年
二等奖奖励金额1000元/生/年
三等奖奖励金额100元/生/年
并发放荣誉证书。另外符合条件的学生还可参评校级单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精神文明、学业成绩、学术科研、文体竞赛、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突出表现)以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

第十三条 对于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以多种形式给予资助。包括:国家助学金、专项助学金等。学校设大学生学生资助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支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立绿色通道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交经办银行审批。

第六章 收费及其他

第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学年初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收,学年末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相关文件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设定标准学制,学习年限最短不少于标准学制规定的年限1年,最长不超过标准学制规定的年限2年(应征入伍、创业休学除外)。本科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与教学环节,考核合格,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德、智、体、美综合素质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署名重庆师范大学的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授位要求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121项目实验班按照重庆市物价部门批准标准向我校缴纳学费,赴国(境)外学习期间费用自理并承担办理出国(境)手续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高水平运动队、听障生单招、运动训练等特殊类别招生录取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由重庆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

招生咨询电话:023-65911111 学校网址:www.cqnu.edu.cn

监察处电话:023-65363403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7号

邮政编码:4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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