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大2018招生简章[录取]

福建医科大学 2018-07-01 14:36:14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执行省招委会的规定,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出档规定和报考生源质量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条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招委会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录取考生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录取过程中,尊重考生的志愿。

第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其中学校医学类、药学类、化工与制药类、应用心理学等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鉴于医学类相关专业的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建议躯干及肢体残疾考生谨慎报考学校医学类、药学类及相关医学类专业。

第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等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目前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多门核心课程部分章节采用汉语、英语双语教学。

第十五条 在福建省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中,其招生对象及资格条件、志愿设置与录取办法等均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在福建省为4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县级医院定向培养本科临床医学人才项目中,其招生对象、录取程序、教务管理、毕业就业等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为支持做好优秀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计划,学校继续招收新疆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录取时,根据专业招生计划、考生的高考成绩及填报的专业志愿,按学校招生调配原则进行专业调配,直接确定录取专业。预科结业时,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有关照顾录取政策的规定,对政策允许加分、减分均需由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投档,校招生工作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方能录取。

第五章 调配原则

第十九条 在省教育考试院每轮出档考生中,按计划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及出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相关科目成绩及加试要求。对于各省的投档具体要求,由校招生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在各省(市、自治区)出档的考生中,根据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按考生的专业志愿和投档分数以“专业级差”方式进行专业调配。一二专业级差3分,二三专业级差1分,三四专业级差1分,后不设专业级差。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随机调剂至计划未完成专业。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以各省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文史类以语文、英语成绩排序,理工类以数学、英语成绩排序。

在江苏省的招生录取进档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普通类考试理工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级,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级及以上等级。

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在浙江省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浙江省确定的规则进行。2018年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浙江省招生考试部门及学校网站公布的为准。

在上海市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上海市确定的规则进行。2018年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上海市招生考试部门及学校网站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超出专业计划录取人数的考生,可往生源不足的专业调剂。所报志愿考生不足的专业,可从服从志愿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第六章 录取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公平竞争、公正选拨、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的要求,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和“三十不得”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省招委会《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廉政建设制度》和学校招生工作廉政相关规定。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将认真追究,依法依规处理。监督电话:0591-22862537。

第七章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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