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丽水学院 2018-06-30 10:09:32

第五章特色培养

第三十条转专业政策。学校按照《丽水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规定,新生和在校生可以根据自已的兴趣爱好,自主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与美国、瑞典、西班牙、韩国、台湾等国(境)外及国内知名高校建立了联合培养学生的合作机制,每年选拔一批优秀学生到相关高校交流学习。

第六章入学复查、收费、奖学金及资助

第三十二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如果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逾期请假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按类录取的新生,入学时统一按照大类中学费较低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分专业后,分别按所学专业规定的收费标准补足差额;就读园艺专业且为浙江户籍的学生免收学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设有各级各类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励和资助方式有: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中国工商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发展性资助、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为主体,经济帮扶和促进成长成才为主导,勤工助学为有益补充的“奖、贷、勤、助、补”五位一体的助学体系,多渠道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成长成才。

第七章招生咨询

第三十六条 学校开设招生咨询网、咨询电话、咨询QQ群等,答复考生的各种问题。

1.咨询电话:0578-2271179,2276113(兼传真);

3.招生网:http://zsw.lsu.edu.cn;

5.监督电话:0578-2271178。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丽水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01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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