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中国音乐学院 2018-06-26 17:29:29

第十一条 报考中国音乐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考)。考生所报专业属省级统考范围内的,考生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或省级统考合格;省级统考不涉及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中国音乐学院艺术类专业的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均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相关规定,参加联合招生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台湾考生可使用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简称“学测”)成绩(达到均标级以上)向我校申请就读。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1.全国计划:专业考试合格且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专业考试排名顺序依次录取。其中,报考音乐管理招考方向的考生,高考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90分(150分制)。

2.师范生计划:专业考试合格且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专业考试排名顺序依次录取。本计划为北京市单列计划,按照专业志愿优先方式,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中国音乐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制订细化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国音乐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七条 中国音乐学院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10-64887367 ,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cmusic.edu.cn/subsite/bkzs/,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10-64887178。

第十九条 中国音乐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前辅导班。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举办考前辅导班的任何单位、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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