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石油学院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哈尔滨石油学院 2018-06-13 14:46:29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学费标准等详细信息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时,经黑龙江省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考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及学校经教育厅备案的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石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哈尔滨石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人员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并经严格培训,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和防止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人和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网  址:http://www.hip.edu.cn/

咨询电话:0451-87174111、87174222

传  真:0451-87174111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石油学院招生就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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