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2016招生简章

日期:2016-06-14 来源:齐齐哈尔医学院 点击

2016年齐齐哈尔医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秩序,规范招生管理工作,提高招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保证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及相关招生文件等制定的招生工作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校代码为:11230;学校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北大街333号;

  第四条 齐齐哈尔医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黑龙江省属公办本科,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招生。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来源计划和招生章程,确定招生录取工作组成员,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指导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小组,监督招生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录取原则情况和工作纪律,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工作职能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小组监督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普通教育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

  (二)与各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联系落实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三)向省教育厅报送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

  (四)向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报送招生来源计划;

  (五)组织招生宣传和考生咨询工作;

  (六)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及录取原则;

  (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各项政策;

  (八)拟定招生工作组成员;

  (九)接受考生申诉;

  (十)向社会公布录取信息;

  (十一)收集整理新生入学信息;

  (十二)打印、邮寄新生入学通知书;

  (十三)组织准备新生入学及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十四)向省教育厅报送未报到新生名单。

  第十条 招生工作组在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招生录取原则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并完成当年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四)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 参照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其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区、市)颁布的有关当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专业录取的要求。录取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新生在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投档比例按各省级招生办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办法

  (一)不设专业级差,依据高考成绩作为专业录取的基本依据。将同一志愿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后单科比较”的原则分配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按该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数优先,后单科比较”指:高考成绩相同的同一志愿多个考生报考同一专业时,按外语、数学、语文的顺序比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所报专业。

  (三)江苏省按“分数优先,后单科比较、再等级”的原则录取,必测科目等级均须达到C级,选测科目等级要求BC级;内蒙古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录取。

  (四)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高考成绩相同时,按第十六条(二)的要求进行专业录取。

  (五)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区、市)招生办的规定进行投档,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高考成绩相同时,按第十六条(二)的要求进行专业录取

  (六)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在对能够满足所报专业的各志愿考生进行录取完毕后,再对服从调剂考生依据高考成绩择优调剂到相应专业。如不服从调剂或因高考成绩低无法满足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七)护理学专业不录取未填报专业志愿而服从志愿调剂的男考生。

  (八)黑龙江省提前批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招收临床医学专业。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是由国家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为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定向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招收黑龙江省内二批分数线上的农村籍考生,学生录取后、获得录取通知书前,需要分别与培养学校和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称省卫计委)指定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即超出定岗单位所在县培养计划的考生须服从省卫计委统一调剂),承诺毕业后到相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九)专升本考试由黑龙江省教育厅与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对接专业目录,学校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实行平行志愿投档。

  (十)专业录取时,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填报专业志愿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但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调剂;所填报专业志愿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且不服从调剂的,不予录取,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按各省(区、市)规定的退档原因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除身体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外,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按不高于当年度总计划的1%规模设置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用于平行志愿投档比例或解决最低分同分考生录取。

第五章 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学校在该地区录取新生名单及相关录取信息。

  第二十二条 凡报考本校,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EMS邮件方式寄出。

第六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如下:

  地  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卜奎北大街333号

  邮政编码:161006

  招生办网址:http://zhaosheng.qmu.edu.cn

  咨询电话:0452-2664111;0452-2664222;13104525271;13204525271;13704525271;13836295271;13846295271;13904525271。

  录取通知电话:15845665271;18304525271;18246685271;15164685271;15804525271;18704525271。

  举报电话:0452-2663322

第七章 学杂费和奖贷学金等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学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齐齐哈尔医学院2016学费

  第二十五条 奖、贷学金

  学校设有齐齐哈尔医学院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黑龙江省贫困学生奖学金、学校设立贫困大学生补助基金。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章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的学校名称为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生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或专升本毕业证书;本科、专升本学生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计划性质的招生工作均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其他凡学校未尽事宜由学校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本章程由齐齐哈尔医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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