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警察学院2016招生简章

日期:2016-06-11 来源:山西警察学院 点击

2016年山西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校名为:山西警察学院;

  学校代码: 12111;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性质:公办;

  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公安厅;

  办学形式: 普通全日制;

  学校地址:(一)晋祠路校区:太原市晋祠路二段27号

  (二) 徐沟校区:太原市清徐县清东路;

  学校网址:www.sxpc.edu.cn;

  咨询电话:0351—6925305 6925304;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我校今年招收普通本科生500名,普通专科生600名,对口专科生200名。计划一次性投放,无预留计划。

  第五条 本科招生专业为侦查学、治安学、公安管理学、交通管理工程4个专业,学制四年。专科招生专业为治安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特警、防火管理、法律事务、计算机应用技术、文秘等7个专业,学制为三年。

第三章 收 费

  第六条 我校严格按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批次

  第七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分三个批次。侦查学、治安学、公安管理学、交通管理工程4个专业在提前本科批次录取;治安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特警专业在提前专科批次录取;防火管理、法律事务、计算机应用技术、文秘4个专业在普通专科批次录取。

第五章 身体条件

  第八条 提前本、专科批次的专业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左右眼单眼裸视力:文理科均应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

  第九条 以上专业均进行体能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见下表:

  性别 测试项目 合格标准

  男

  子 50米 7"1以内(含7"1)

  

  1000米 4'05"以内(含4'05")

  俯卧撑 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

  

  立定跳远 2.2米以上(含2.2米)

  女

  子 50米 8"6以内(含8"6)

  800米 4'00"以内(含4'00")

  仰卧起坐 10秒内完成5次以上(含5次)

  立定跳远 1.5米以上(含1.5米)

  第十条 普通专科批次的专业参照提前专科批次专业招生标准,适当放宽身体条件,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65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5米,身材匀称,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无传染病。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提前本、专科批次专业须进行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考生6月9日开始登陆山西招生考试网,下载《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6月30日前送交户籍所在地区、县公安局进行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具体工作由我校负责实施,省招办负责监督,地点在我校。

  第十二条 在面试、体能测试、政审合格的基础上,根据所报志愿进行投档,充分按照志愿优先的分专业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未按志愿录取的考生,若服从调配,可调整到相近专业录取。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

  我校提前录取批次招收22周岁以下(1994年9月1日后出生)未婚考生。

  第十三条 对口升学和普通专科批次专业的考生不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学校通过网上阅档查看考生身体条件,不限制男女比例。按所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为止。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入学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

  第十五条 新生录取结果在我校网站上公布,《录取通知书》一律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校长张子荣。

  第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刻苦训练,按规定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学校设有“蓝盾英才奖励基金”和奖学金,有完善的勤工助学和特困生国家助学贷款等制度。学生上学期间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颁发通过教育部网上学籍学历注册“山西警察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山西警察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警察学院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有悖之处,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西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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