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2016招生简章

日期:2016-06-09 来源:重庆工商大学 点击

2016年重庆工商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 重庆工商大学。

  第三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于2002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渝州大学和原重庆商学院合并组建而成。

  第五条 办学性质和层次: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 本科、研究生。

  第七条 学校代码: 11799。

  第八条 学校办学基本条件:重庆工商大学始创于1952年,是一所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多科性大学。学校由中央和地方共建,以重庆市政府管理为主,被国家确定为“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提升计划”重点支持高校。

  学校有70余个本科专业,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个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学校是重庆市“十佳园林单位”,占地面积2732亩,校舍建筑面积96.8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245.05万余册,中外文报刊2386份。

  学校有教职工21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600余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职工近800人,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教师近1200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25人。

  第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工商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校有教育部2006年核准的2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外综函〔2006〕59号文件):国际商学院(教育部颁发的许可证编号为MOE50HKA02DNR20000002O)和现代国际设计艺术学院(教育部颁发的许可证编号为MOE50NLA02DNR20030001O)。

  第十一条 学校地址:南岸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19号)、江北校区(重庆市江北区董家溪)。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招生就业处、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设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2016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按相应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生源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和备案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报各省级招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70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八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在读期间公共外语只以英语授课。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学校按照教育部及相应省市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条 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具体情况由各省招办根据生源情况与学校在投档前商榷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首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填报本校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数不足本校在该省的招生计划数时,根据缺额的招生计划,按照投档顺序从高到低录取非第一志愿(或非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若生源仍不足时,将不足部分的招生计划调剂到其它生源好的省。

  第二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级差的原则安排专业:

  1.专业级差设置为“2、1、1、0、0”,即专业1-2志愿之间的级差为2分,2-3和3-4志愿之间的级差为1分,4-5、5-6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

  2.对比较专业级差后分数相同时,专业志愿在前者优先;专业志愿相同时,文史类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比较,分数高者优先;理工类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依次比较,分数高者优先。

  3.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按照录取规则,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

  4.未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内蒙古、江苏等要求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排序录取的省份,按照其本省要求确定专业。

  第二十四条 执行各省(市、区)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在确定录取时,认可各省(市、区)招办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降分。确定录取和选择专业上承认各省(直辖市、区)的加分政策。

  第二十五条 部分专业外语成绩要求(按照150分制,外语非150分制的情况下,折算为150分制):

  英语、商务英语、法语和法语(中外合作办学)等四个专业的外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110分及以上,要求参加当地省(市、自治区)组织的口试。

  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工商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人力资源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等五个专业的外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105分及以上。

  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等两个专业的外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100分及以上。

  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服装与服饰设计(中外合作办学)等两个专业外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60分及以上。

  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摄影、动画等专业的外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50分及以上。

  第二十六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专业联考成绩均应达到省级招办规定的相应控制线。

  2.我校组织专业校考的河北、江苏、山东、河南、广西、甘肃、新疆等省份,对出档考生按综合分[(文化成绩÷文化总分)×40+(校考专业成绩÷校考专业总分)×60]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我校未组织专业校考省份,对出档考生按综合分[(文化成绩÷文化总分)×40+(联考专业成绩÷联考专业总分)×60]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3.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英语和数学成绩,分数高者优先。

  4. 省级以上招生管理部门对部分专业的录取有强制性特殊规定的,以相应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专业分别达到省级招办规定的相应控制线的基础上,对出档考生按总分(文化成绩+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文化成绩高者优先。

  第二十八条 体育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专业分别达到省级招办规定的相应控制线的基础上,对出档考生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化成绩高者优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五章 收费标准、新生入学及奖助学金

  第三十条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准为准。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教育部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我校设有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校长荣誉奖、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多种学生奖学金,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建立了以“奖、贷、勤、助、减、免、补”为主体的助学体系,为学生提供大学生实践经营(集团)公司、学生助理等学校创业实践和勤工俭学岗位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400067

  学校网址:http://www.ctbu.edu.cn

  招生办电话:023-62769696 023-62768134(传真)

  监督电话:023-62769741

  第三十四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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