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2016招生简章

日期:2016-06-08 来源:西安文理学院 点击

2016年西安文理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西安文理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西安文理学院,学校国标代码为11080,英文校名为“Xi’an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概况

  学校是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由西安市政府主办、省市共建、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的办学定位,坚持走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内涵发展、质量取胜之路,2011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13年成为陕西省双学士学位授予试点单位,2014年成为陕西省转型发展试点学校和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站单位。

  学校现有10个二级学院、1个继续教育学院、1个服务地方研究院和一个文化艺术教育中心。学校有45个本科专业,涉及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农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全日制在校生13700余人。学校占地741亩,总资产10.7亿元。现有教职工1168人,其中专任教师649人,副教授以上职称266人,占专任教师的41%;硕士以上人员418人,占专任教师的64.4%;留学归国人员58人;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专家1人,国家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省级专家9人,市级专家14人,省级教学名师、省级师德标兵等8人。

  目前有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4个省级重点学科、1个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3个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5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3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4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6个省级教学团队、4门省级精品课程、10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和1门省级双语教学示范课和1个市级工程实验室。

  学校传承关中书院“敦本尚实、崇真践履”的精神内涵,树立了“重德、笃学、躬行、崇高”的校训,确立了转型升级、更名升大,建设西安大学的奋斗目标。

  学校名称:西安文理学院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本科

  学校地址:高新校区:科技六路1号;书院校区:书院门63号。

  教学地点:本科专业:高新校区;专科专业:书院校区。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并保持与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沟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组织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做好招生宣传和新生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16年学校文物与博物馆学、自然地理与环境资源、经济与金融、电子商务四个新设专业首次面向全国招生。2016年学校部分专业按照学科大类编制计划进行招生。其中中国语言文学类前一年为基础课程教学,后三年分为汉语言文学、秘书学和汉语国际教育3个专业培养;设计学类前一年为基础课程教学,后三年分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和公共艺术3个专业培养;计算机类前一年为基础课程教学,后三年分为软件工程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2个专业培养;数学类前一年为基础课程教学,后三年分为信息与计算科学和数学与应用数学2个专业培养,其他专业按照专业编制计划进行招生和培养。

  第九条 2016年学前教育专业继续在陕西省范围内招收本科层次、面向西安市就业的免费师范生150名。招生计划设置为提前批次,执行陕西省二批本科线。考生被录取后须于学校及西安市各区县教育局签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协议书”;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实习费;毕业后根据“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协议书”,由西安市教育、人社、编制部门会同各县(区)按计划安置在西安地区就业。

  第十条 学校面向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十一条 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情况。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结果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和规定确定投档比例。执行“专业清”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当第一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以专业志愿为依据,无专业分数级差。在总分相同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满足专业录取条件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也可录取其他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并要求英语口试合格。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应试语种,但入校后必须选择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公共课。

  第十七条 我校体育教育专业课成绩承认各省级统考成绩,录取原则为: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后,按照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招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男子低于1.70米,女子低于1.60米者,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0.5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所设考点省份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分数线且专业课通过生源所在省份统考并合格后,使用我校校考成绩;我校未设考点省份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分数线且专业课通过生源所在省份统考并合格后,使用生源所在省份专业课统考成绩;除戏剧影视文学在陕西省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底择优录取外,其他专业含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公共艺术专业)、美术学、音乐学、音乐表演均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我校执行国家物价部门收费标准:

   西安文理学院2016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等多种奖助体系,以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奖、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困学生全程全部资助;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以及福慧慈善基金会奖学金、王延安助学金、丛一平奖助学金、刘海军助学金等社会捐助的各类奖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依据其综合考评成绩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享受相应的奖、助学金。

  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助管、助研、后勤服务等勤工助学岗位,为学有余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为学习成绩优良、肯钻研、爱科研的优秀学生提供参与教师科研的机会。

  绿色通道: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顺利入学开设了绿色通道业务,申请程序及要求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对本地区已开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学生,报到前必须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生资助中心,自行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程序及要求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西安文理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学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西安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通讯方式为: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科技六路1号

  邮编:710065

  联系电话:029-88221619,88221907

  传 真:029-88258519

  招生信息网址:zsb.xawl.org

  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将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发布,考生可通过招生官方微博进行咨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安文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由西安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我校2016年招生计划以当年教育部审批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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