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南民族大学招生简章

日期:2015-07-20 来源:云南民族大学 点击

云南民族大学2015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云南民族大学(国标代码:10691),英文名称为Yunnan Minzu University,成立于1951年8月,是一所培养各民族高级专门人才的综合性大学,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省属重点大学。

   学校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 号。

   学校网址:http://www.ymu.edu.cn。

   学校实行一校两区办学,拥有莲华校区(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雨花校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片区三号)。在玉溪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丽江市、迪庆藏族自治州等拥有多个办学点。

   第三条 云南民族大学面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各民族考生。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云南民族大学2015年全日制本专科、预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省外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省内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六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它志愿上线考生。

   第七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专业志愿的顺序,择优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能录取,对服从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同等分数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若同等分数的均为少数民族考生,则优先录取与招生专业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

   在云南省招生若需征集志愿时,二本批次文史类、理工类只征集少数民族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

   在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九条 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条 除公共事业管理(国防教育与管理方向)专业只招男生外,其它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除外语类专业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语口试合格,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除藏语方向)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本民族语言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藏语方向)只招收参加藏文加试的藏族考生,艺术类、体育类专业须参加专业考试合格外,其它专业均不作加试要求。

   第十二条 我校除外语类专业考生外语语种限英语外(日语专业外语语种也可为日语),其余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教学只开设大学英语。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文化考试与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只招收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黑龙江省、甘肃省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收费

   第十六条 我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七条 各专业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入学

   第十八条 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者颁发云南民族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云南民族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预科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邮编:650031;联系电话(传真): 0871-65172133;申诉电话:0871-65911117。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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