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2017-06-28 13:27:52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招生信息十公开的原则。

  第十三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福建省招委会的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所在省(自治区)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纪律。

  第十四条 在各省(自治区)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各省(自治区)规定的投档方式进行调档。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调档比例在各省(自治区)规定的调档比例内调整。

  第十五条 录取方法

  1.对实行按专业志愿出档方式出档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按文化总分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2.对实行按院校志愿出档方式出档的省份,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身体情况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安排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为止;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3.第一阶段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进行下一阶段征求志愿。录取原则与第一阶段录取原则相同。

  第十六条 录取期间,有关信息均会在我校招生网站公布,录取结果在各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我校招生网站查询公布,并发放录取通知书。请有关考生及时关注,并保持手机畅通(联系电话以考生报考时填写的联系方式为准)。

  第十七条 报考艺术类的福建省考生必须参加福建省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并且获得合格证。从专业考试成绩(指考生参加福建省专业统考的成绩,下同)达到省专业统考专科控制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定艺术类专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美术类按考生综合分排序(考生综合分=考生文考成绩×40%+考生专业成绩×2.5×60%。)、音乐类按考生综合分排序(考生综合分=考生文考成绩×30%+考生专业成绩×2.5×7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五官端正,肤色好,面部、颈部及手部无明显疤痕、斑点等,身体健康,身材匀称;净身高:女生163cm-174cm,男生173cm-185cm;无色盲、色弱,女生矫正视力e字表4.7以上,男生裸视e字表4.8以上(或治疗后达标);口齿清晰,听力正常,无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无慢性病和传染病。

  报考以上专业的考生,若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学校将有权不予录取。

  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教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学前教育及早期教育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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