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2017招生简章[助学政策]

集宁师范学院 2017-07-02 14:19:29

第六章 招生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的奖、助学金有:

  (一)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占学生数的3‰;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占学生数的3%;

  (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占学生数的28%。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家庭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根据《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者,获得集宁师范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根据集宁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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