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2017招生简章

集宁师范学院 2017-07-02 14:19:29

集宁师范学院2017招生简章

2017年集宁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17年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集宁师范学院,国标代码为11427,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北路59号,分泉山、白海、虎山三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与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院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受权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九)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非常设机构,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开展工作。

  第九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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