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2017招生简章[助学政策]

丽水学院 2017-06-15 00:58:53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学金及资助

  第三十三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按类录取的新生,入学时统一按照大类中学费标准较低的专业收取费用,分专业后,分别按所学专业规定的学费标准补足差额;就读园艺专业且为浙江户籍学生免收学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设有各级各类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励和资助方式有: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中国工商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发展性资助、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为主体,经济帮扶和促进成长成才为主导,勤工助学为有益补充的“奖、贷、勤、助、补”五位一体的助学体系,多渠道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助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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