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丽水学院 2017-06-15 00:58:53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在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学校全国预留5名计划,用于录取省外艺术类考生,预留计划如有余额,则调入普通文理类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在浙江的招生方式有三种:统一高考、单考单招和“三位一体”招生,其中统一高考招生分为普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均不分文理,浙江省内的“三位一体”招生、定向招生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浙江省以外的省(市、自治区)招生方式均为统一高考,招生计划、科类及批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有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按类招生的有:教育学类、化学化工类、园林园艺类、生物类、美术与设计类。其中,教育学类招生,在省内外均按类录取,新生进校一学期后按所在学院的要求选择专业;化学化工类、园林园艺类、生物类、美术与设计类在浙江省内均按类招生,省外按所含专业招生,按类录取的新生进校后再选择专业,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

  第十六条 录取总原则: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作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调档比例:浙江省内按招生计划数的1:1执行,省外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从严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外语语种主要为英语。除英语、国际商务和中瑞合作护理学3个专业录取时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外,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1.英语单科成绩要求。报考英语专业,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或不低于英语单科满分的70%);报考国际商务专业和中瑞合作办学的护理学专业,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00分(或不低于英语单科满分的66.6%)。

  2.若单科成绩符合要求的生源不足,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九条 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

  浙江省考生的录取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二条 进档考生排序规则: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有位(名)次号的省份按位(名)次号排序;无位(名)次号的,按招生省份规定的同分规则排序。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实行专业平行志愿的考生,按《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规定,直接按专业录取;省外考生及实行传统志愿的浙江省考生,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 艺术、体育类录取办法:我校所有艺术、体育类专业均采用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报考条件和综合分计算方式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三位一体招生录取办法按已公布的《丽水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定向招生。报考定向招生的考生需填报普通类提前录取的志愿,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录取前须根据定向主管部门的要求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并由定向主管部门提供拟录取名单,经学校审定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正式录取。定向生的生源地区、录取程序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高考总分相同考生进档时,按《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中考生位次排序原则排序。

  第二十九条 录取方式:全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以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为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三十条 录取信息公布渠道: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及丽水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五章 特色培养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政策。学校按照《丽水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规定,新生和在校生可以根据自已的兴趣爱好,自主选择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与美国、瑞典、西班牙、韩国、台湾等国(境)外以及国内知名高校建立了联合培养学生的合作机制,每年选拔一批优秀学生到相关高校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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