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大2017招生简章

东北林业大学 2017-06-14 10:35:28

东北林大2017招生简章

2017年东北林业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东北林业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邮编150040。

  第三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东北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类、国家专项、高校专项、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南疆单列计划、新疆协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就业指导处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决策机构,负责领导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作为监督和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提供决策咨询,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招生就业指导处作为本科招生工作执行机构,负责落实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及其他相关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高水平运动队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和高校专项测试工作领导小组,授权领导、组织和实施特殊类型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负责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工作章程,组织开展本科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四)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上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五)负责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负责执行学校本科生招生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七)负责对录取的本科新生进行复查;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九)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学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条件,以保持招生规模相对稳定、促进区域与城乡入学机会公平,考虑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状况、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为原则,适度增加中西部地区和录取率相对较低省份的招生计划、适度向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倾斜、适度降低属地招生计划比例,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核准后,由学校和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学校预留计划数按照教育部规定不超过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调档比例原因出现的超计划服从调剂考生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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