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则详解]什么是史密斯原则?

日期:2014-06-07 来源:寓言 点击

  如果你不能战胜他们,你就加入到他们之中去。

  提出者:

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前董事长约翰·史密斯

竞争使人进步最快,合作让人得到最多。

  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无论是合作还是竞争,说到底都是为了利益。传统的企业竞争通常是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击败竞争对手,将其逐出市场;企业的成功是以竞争对手的失败和消失为基础,“有你无我,势不两立”是市场通行的竞争规则。在新的形势下,传统的竞争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与竞争对手进行合作,建立战略联盟,即为竞争而合作,靠合作来竞争。

  20多年前,当今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注册的微软公司还几乎无人知晓。通过研制一些办公软件并投入市场,微软公司开始为一些圈内人知道。但与当时的电脑业大亨IBM相比,微软简直不值一提。但是,比尔·盖茨有雄心把自己的公司发展成如IBM一般的大公司。在当时,人们都认为只有发展电脑硬件才会赚钱。但比尔·盖茨认为,个人计算机将是未来电脑的发展主方向,而为它服务的系统软件也将越来越重要。于是,他组织人员日夜奋战,开发研制新型的系统软件。不久,他听说帕特森的西雅图计算机产品公司已经研制出一种基于8086的称为QDOS的操作系统。微软马上决定以合适价格买下其使用权和全部的所有权。之后,盖茨组织自己的研究人员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终于研制出了自己的操作系统--MSDOS系统。在当时,微软公司力小利薄,根本无法完成自己的抱负,向社会推出这项产品。这时,比尔·盖茨想到了IBM。

  双方合作的基础首先是对双方都有价值,而且是对方急切需要的一种价值。因此,合作的实质也就成了“你为我用,我为你用”。在当时,IBM想向个人计算机方向发展,但它必须有合作伙伴,IBM虽然十分强大,但要完成此项开发,软件上仍需合作。恰好,微软公司在软件开发方面的小有名气和成果也是具有一定优势的。这样,二者一拍即合。

  在与比尔·盖茨会面前,IBM让他签署了一项保证不向IBM谈任何机密的协议。IBM经常采用这种办法从法律上保护自己。这样,IBM今后即使从客户的设想和信息中赚钱,客户也难以起诉。但是,从这例行公事中,盖茨立即明白IBM是很认真地和他们商量合作事宜的,因为如果IBM不想和他谈正经事的话,就不会拟协议。他兴奋地对同伴说道:“伙计们,机会来了。”

  不过直到和IBM第二次见面后,盖茨才意识到,IBM准备插手个人计算机领域。当时,盖茨只是明白,能与IBM合作相当不错,如能说服其使用微软软件就更好。于是,盖茨对与IBM合作倾注了满腔热情。合同的第一项定货是操作系统。要完成IBM与微软的合作项目,时间紧迫,软件的成品须在1981年3月底以前设计完成。比尔·盖茨带领自己的伙计们,向IBM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不久,IBMPC研制成功了,微软DOS也因之而成为行业的惟一标准。自此,由于IBMPC销量日增,MS-DOS的影响也与日俱增,为其开发的应用软件也越来越多,从而更加巩固了其基础地位。微软最终成了最大的赢家。

  通过与电脑业巨人IBM的成功合作,微软挖到了自己至关重要的一桶金。正是这桶金成就了微软后来的辉煌。微软与IBM的合作诠释了弱者通过与强者合作走上成功之路的道理。而微软与SUN公司之间的合作,则向我们展示了强强合作的一种双赢结局。

  2004年4月2日,微软首席执行官斯蒂夫·巴尔默和SUN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主席斯科特·麦克利尼尔向全世界宣布:“微软和SUN将为产业合作新框架的设置达成一个十年协议。”当人们看到两个巨人,也是一对冤家亲密地坐在了一起,就知道合作已经可以突破很多界限。众所周知,在过去的20多年中,微软与SUN之间从市场竞争、技术产品的竞争到两个总裁之间的口水战,明争暗斗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但是现在双方合作了,巴尔默与麦克利尼尔亲密的样子比什么都有说服力。对今天的IT界来说,没有谁是不能合作的,也没有什么事是不能通过合作来达成的。微软与SUN公司的合作向我们说明了这一点。

  企业的竞争与合作关系是非零和博弈的体现。它强调竞争者积极争取多层次、跨领域的战略合作,共享资源,集成要素优势,实现双赢或共赢的市场策略。强者之间尚且如此,弱者之间更应加强竞争与合作关系。我国的一汽、东风公司和上汽集团要想培育与跨国公司直接抗衡的能力,就有必要实施竞争与合作的战略。通过合作,企业得到了发展,因此也就获得了更多更深层次的合作机会。更多更深层次的合作又让企业可以更快速地发展并壮大。这就是一个合作的效益闭环。

(文章来源招生考试网,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 https://www.sczsxx.com/html/read/story/201406073697.html)

  特别说明:招生考试网【www.sczsxx.com】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相关信息以权威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