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2017农村单招简章[录取规则]

长安大学 2017-05-07 10:08:16

五、录取原则

  1.高校专项计划审核合格的考生须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2.考生应准确掌握所在省(区、市)高校专项计划志愿填报方式。

  单独设置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合格考生须在高校专项计划批次填报。

  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专门规定的,应参照相关要求报考。

  未按照所在省(区、市)高校专项计划志愿位置填报导致不能投档录取,责任考生自负。

  3.请合格考生在公布的本省(区、市)高校专项计划的专业计划范围内填报专业志愿,且必须服从专业调剂。

  4.高校专项计划按照所在省(区、市)一本线投档,由长安大学按照高校专项计划(分省分专业计划)审查录取,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

  5.投档录取过程中,我校将积极与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沟通协作,做好录取工作。并根据各省(区、市)审核合格考生报考情况及生源质量,对生源不均衡的省份进行适当调整。

  6.高校专项计划分省计划未完成的招生名额不能挪至所在省(区、市)其他批次录取,仅作为专项计划调入其他高校专项计划生源较好的省份完成该专项计划招生录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7.建档立卡及同等贫困户学生(含低保户、五保户等)被录取后,凭当地区县扶贫办相关证明,入学后可享受国家一等助学金,优先评奖评优及获得各类补助(来校路费补助、生活补助、冬寒补助等),勤工助学机会,发展性学习项目(考研培训、教师资格证、驾校等)支持。每年有偿无偿资助合计万元左右。

六、监督机制

  1.学校在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工作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审核合格名单、录取名单均实行三级信息公开,结果将在长安大学本科招生网、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

  2.中学应严格把关,公示相关考生名单和材料,做到信息公开和程序透明。学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查处,已经取得学籍的,将予以注销。

  3.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高校专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同时高校专项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其他说明

  1.简章内容由长安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教育部相关政策有所调整,将按照教育部政策执行。对本简章另有说明或补充的,将会及时在长安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发布。

  2.体检标准与学费标准等未尽事宜按照《长安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执行。

  3.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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