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学院2017高职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2017-04-01 12:21:28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2017年我校所有高职招考专业均实行按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设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以下所说的“文化课成绩”均含照顾政策加分)。

  第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原则

  1.面向高中生

  高中生成绩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化课考试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化课考试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

  2.面向中职生

  面向中职生的各专业只录取指定类别的考生,不同类别的考生不予录取。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的改革精神,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凡报考我校面向中职生招生专科各专业的考生,其文化课成绩应达到省定的专科保底线,且必须参加由牵头院校负责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没有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请考生务必按照牵头院校在官网上公布的时间、地点、测试办法和相关要求参加测试。

  录取时,分不同报考类别,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化课考试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化课考试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专业基础知识、语文、数学、英语。

  第十二条 第一阶段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进行下一阶段征求志愿。录取原则与第一阶段录取原则相同。

  第十三条 录取期间,有关信息均会在我校招生网站公布,请有关考生及时关注,并保持手机畅通(联系电话以考生报考时填写的联系方式为准)。

第五章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十四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学校招生网站查询公布,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等新生入学相关材料将在录取结束后寄出。

第六章 监督及申诉、举报渠道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过程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利益。招生工作在学院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考生及其家长和其他人员如对录取过程和结果有疑议或意见,可向学院招生办公室反映、咨询或向学院招生监察组申诉、举报(申诉和举报电话:0592-5955316,5909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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