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学技术学院2017自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2017-03-10 12:23:20

  第七章录取原则

  第二十三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的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根据考生的总成绩情况,按不低于考生入学测试总分的50%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或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在网上职业适应性测试合格基础上,按考生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计算总分,按不低于150分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考生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次按数学、语文、英语的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二十五条如果某专业线上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人数少于该专业招生计划,则从第二专业志愿报考该专业且总成绩达到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补充,或减少该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六条缺考一科或以上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第二十七条同时报考两所学校自主招生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报考资格。

  第二十八条各专业招生录取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九条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3天。

  第三十条拟录取公示过程中若有考生不符合我校录取原则或自愿放弃录取的,取消该考生录取资格,空余计划不再替补录取。

  第三十一条公示无异议,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最终录取名单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结果为准。我校将根据省招生办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招生信息网上公示。

  第三十二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毕业两年内报考我校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专业,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我校考核公示后,可免试录取;获省赛二、三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报考我校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专业,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可免考“技能证书”,但仍需参加文化基础知识和职业技能考核考试,按正常的录取程序进行录取。

  第三十三条报考我校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也不得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填报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取消我校自主招生录取资格,不得转回我校,也不得参加其他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报考我校自主招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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