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民族职业学院2017分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2017-03-04 15:35:12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切实把 “十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学院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第八条 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根据高中阶段8门课程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我院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采取综合评价方式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排序原则: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60%,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占40%。

  第九条 应往、届中职毕业生,根据我院组织的文化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采取综合评价方式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排序原则:文化考试成绩占5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占50%。

  第十条 考生的身体状况需符合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贵州省卫生厅联合会颁发的《关于做好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黔招委﹝2011﹞3号)的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 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其他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我院于2017年4月15日前完成录取工作,并将预录取名单上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后我院将在学院网站上公布预录取名单,录取考生的通知书将与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一起发放。

  第十三条 凡经我院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在上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公示确定录取后,不得参加2017年的全省普通高考和中职单报高职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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