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警察学院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新疆警察学院 2018-07-20 11:30:56

第五章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学院招生录取按照专业性质分为本科提前批次、专科提前批次招录,录取时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录取方式:计算机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录取原则:录取时坚持从高分到低分、兼顾考生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公开信息、公平竞争、公正选才。

第六章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规定标准执行,标准为:本科5500元/每学年,专科3300元/每学年。

第十七条奖贷学金制度及助学措施。学院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高校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等。

第十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新疆警察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乌鲁木齐市长沙路1108号新疆警察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

联系电话/传真:(0991)3190109 (0991)2385455

邮编:830013

网址:http://www.xjp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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