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中山大学 2018-07-03 09:12:41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我校按学科门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入学后按照所在院系专业培养方案和要求进行专业分流,确定培养专业。

第三十一条我校各招生专业报到地点和后续培养地点详见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或致电我校招生办公室及各院系咨询。

第三十二条学生住宿费、学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履行职能监督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履行专责监督职责。中山大学招生工作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于1月22日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18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北区524栋

邮编:510275

招生咨询电话:020-84036491 传真:020-84111598

监察处电话:020-84115582

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admission.sys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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