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2017招生简章

广东药科大学 2017-07-01 08:48:02

2017年广东药科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药科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际代码:1057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大学城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80号,邮编:510006

  中山校区: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大道9号,邮编:52845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药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东药科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录取批次:我校在各省的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他们喜欢的文章
高考招生简章栏目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