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2016招生简章

日期:2016-06-09 来源: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点击

2016年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下,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022

  第六条 办学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钱湖南路1号

  第七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浙江大学与宁波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浙江大学全面负责办学管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占地约1200亩,建设总投资8.4亿元。

  第八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面向全国15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招生计划以各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在浙江省,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生物工程、网络与新媒体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招生,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在艺术类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他专业均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招生专业按照各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调取考生档案。

  第十五条 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根据各地专业(类)的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凡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给予加分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类);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者体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招收填报中外合作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当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科顺序排列:在浙江省,一类考试科目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自选模块;一类考试科目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自选模块;二类考试科目排序,剔除自选模块,其他科目排序与一类相同;其他各省、市、自治区参照上述原则排序。

  第十九条 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即两门选测科目其中任意一门达到B,另一门达到C);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本科教学中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二十二条 学校部分专业的英语单科要求: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00分,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原则上不低于90分,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60分,其它专业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录取新生要求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学习与生活;建筑学、数字媒体艺术和工业设计专业不录取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先按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收费标准如下: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2016学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住宿费按浙江省物价局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本科第一批次专业实行专项新生奖励和国际交流奖励政策,在其他非一批次专业实行新生奖学金政策。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类单项奖学金以及各类企业或个人捐赠的奖助学金,学校纳入政府奖励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年奖助学金总额超过一千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网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中公布。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包括:

  1.招生热线:0574-88229100

  2.招生传真:0574-88220193

  3.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钱湖南路1号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15100)

  4.招生网址:http://zsw.nit.zju.edu.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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