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卫生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日期:2017-07-10 来源: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院只招收参加当年高会统招的考生。

  第七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招生的相关规定、政策和原则。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八条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考生的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其它相应录取条件。

  第九条同一科类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投档时顺序检索考生志愿,只要考生会考成绩符合所报志愿的要求且该专业招生计划未满,考生将被此专业录取。

  第十条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同等条件下依照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成绩优先者录取考生;

  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优秀学生、运动成绩突出或有特长的考生。

  第十一条投档后,若有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将向社会公布,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并仍按上述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不要报考我院,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三条学院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特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斜视、弱视;

  (二)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三)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报考;

  (四)肝功能异常者不宜报考;

  (五)护理、助产专业对青霉素过敏者不宜报考;

  (六)护理、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鉴于行业的特殊需要,身高1.55米以下不建议报考护理、助产专业;

  (七)考虑到医学教育的特殊要求,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院,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学院按照北京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学院负责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定向班招生

  (一)培养目标:“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与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定向班”为北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具有较高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与康复治疗职业素养和较强职业技能的实用技能型卫生人才。

  (二)培养模式: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与康复治疗技术三年制专科人才,在“三个一”即一年基础课程、一年临床课程、一年临床实习的基础上,增加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与康复治疗理论和多项基本技能的培养。

  (三)报名条件:

  1.海淀、顺义、大兴、房山、昌平、平谷、怀柔、丰台、通州、门头沟区农村户籍且参加当年高会统招的考生;

  2.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及我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补充规定;

  3.会考科目及成绩等级达到我院对考生的要求。

  (四)志愿填报须知及要求:

  1.考生按照北京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专科提前批次填报志愿的时间和方式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

  2.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只能报考户籍所在区县,不能跨区县填报志愿;

  3.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数目最多不超过3个且不超过本区县定向专业数目;

  4.考生填报志愿,严格按照面向考生所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填写信息,因考生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录取原则:

  1.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会考科目、会考成绩以及高考分数达到我院调档要求的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将分批次按照其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在第一次录取过程中,预录取考生如出现自愿放弃专业志愿、经多方无法联系到考生等无法录取的情况,则顺延向下录取;

  3.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同等条件下依照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成绩优先者录取考生;

  4.定向班预录取考生必须与定向所在区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后方可被正式录取。

  (六)办学地点:根据教学安排的需要,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专业教学过程在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一院区进行,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教学过程在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三院区进行。

  (七)培养期费用:定向生培养期间学生免缴学费和住宿费。

  (八)毕业: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颁发“北京卫生职业学院(定向班)”毕业证书。

  (九)学生就业:学生依据就读前与区县卫生局所签协议由各相关区县卫生局接收,毕业后学生限定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就业,统一纳入各区县事业编制,服务期限至少六年,具体服务期限依各区县卫生局的具体要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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