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大商务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 2017-06-23 13:49:56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及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坚持标准,严把招生入口关,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录取。

  第十条 学院招生对象为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学院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布的相应录取批次计划录取。

  第十一条 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院分省、分语种、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经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将招生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二条 考生必须具有报考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志愿,并达到考生所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批次录取分数线。录取考生志愿优先,各志愿无分数差。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 浙江省生源报考本院,按该省2017年高考综合改革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内,跨省区招生计划执行相关省市招生委员会录取规定,如计划生源不足时,缺额计划调回新疆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调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在此范围内,由学院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若变更计划,必须经我院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为基本依据,考生须如实填报健康状况。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41号令)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将在学院招生公示栏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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