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幼师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06-10 10:06:08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具体录取规则:

  1.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顺序志愿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控制在110%以内。

  2.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区)或批次,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3.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方案的省(区)或批次,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4. 艺术类、体育类术科成绩以广西及有关省(区)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术科考试成绩为准,本校不另外安排术科考试,进档考生,按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按分数高低排序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分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直至录满计划数为止。

  5. 对同批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规则:高位次考生优先获得专业选择权,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为依据,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已录满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因录取时间紧迫,对调剂录取和退档的考生,本校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6. 外语语种:英语。

  7. 身体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取。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建议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本校师范专业;报考美术类考生不能有色弱、色盲。

  8. 学校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对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二条考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办理有关入学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对未经批准逾期5天不到校报到注册又不作特别说明的新生,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被录取考生的户口,可由考生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迁移。需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学习成绩合格者,颁发经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六条学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建立了“奖、勤、贷、补、减、免”助学体系。特困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并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勤工俭学和协助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确保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可通过各省、区招生考试院向考生及社会发布的高考录取信息渠道,或在本校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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