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院2017招生简章[助学政策]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7-06-17 13:23:51

  第六条 监督与保证

  (一)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二)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招生工作的信誉。

  (三)学院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自觉接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学院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七条 奖学助学办法

  (一)学生奖助学资格申请按照“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和学院奖、助学文件办理,评选并享受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4000元和2500元两档;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约有20%的学生每学年可获600-2000元各类奖学金。

  (二)贷学金: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先向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若因额度受限或其他原因无法获贷,可到校报到入学后依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助学货款。

  (三)勤工助学:学院尽可能多开辟勤工俭学渠道,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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