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7招生简章(内地)[录取规则]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 2017-07-22 09:35:51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 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重点本科(本科第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

  1.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将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成绩、高考英语单科成绩的高低进行录取。安排专业(类)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对于江苏省考生,录取时遵循“等级级差”原则,等级之间设2分级差,在考生总分的基础上加上折算分值参与进档后的专业(类)排序。高中学业水平成绩选测科目须达到AB级及以上,必测科目4C1合格。

  3.我校在上海、浙江的选科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在一市一省的录取原则按照在上海、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4.学校各专业皆以中英文教学并重,高考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20分(满分150分)或96分(满分120分)及以上,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5.学校对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可正常录取。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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